每当申请商标的时候,比较令人担忧的必然是被商标局驳回申请。而被驳回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是你所申请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来看一个案例:
2015年11月,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简称北空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第11类、第37类和第42类。
图: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北控”商标
图:北空公司申请的“北空”商标
不巧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北空公司申请的“北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北控”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至四是由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37类和42类商品或服务上。
北空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因为部分引证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已经被撤销无效,因此案件发生了情势变更,引证商标的状态成为这起案件逆转的关键点。近日,经过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
那么,在注册申请商标过程中遇到驳回复审的情况,申请人对于商标局提供参考的证据材料中的“引证商标”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
首先要明白,一件商标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期间,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所谓“引证商标”就是审查员找到的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证据材料,将其附在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附页上,供申请人参考。
如果用一个无效商标来作为借口驳回自己申请的商标,这显然是不应该的。若发现无效商标成功阻止了他人注册的资格,很可能是审查人员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作为商标申请人,这时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提醒的是,当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一定要对“引证商标”进行查询验证,查看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否有效,这是很重要的步骤。
但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网站上查询“引证商标”的状态是无效的,但这个商标可能还在进行驳回复审或争议答辩等。虽然查询结果是无效,但这个引证商标并不是真的完全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等待引证商标的复审或答辩结果出来后再进行驳回复审的申请。
以下,为大家提供几种应对商标被驳回的方法:
一:提出分割申请(这种方法适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
二:放弃部分商标或服务项目;
三:清除引证商标障碍与情势变更原则。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时,商标也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都不能过于盲目,做好前期审查工作能更有效的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降低被驳回的几率;当遇到被驳回的情况时,也不必过于紧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措施才是正确的行为。